虎門鎮人民政府加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創新驅動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下的發展新需求,穩步推進“灣區時尚都市 魅力品質虎門”建設步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搶抓“三區疊加”重大機遇,加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在虎門鎮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鎮委鎮政府決定的其他支持對象。
第三條 資金來源。設立虎門鎮加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通過配套資助、獎勵補貼等形式,重點引導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創新主體開展自主創新和科技研發。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作為引導資金,專項資金的重點是發揮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對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開展自主創新和科技研發的企業進行獎勵;
(三)保證項目評審公平、公正和公開;
(四)嚴格監督,專款專用;
(五)資金以配套資助、獎勵補貼和資本投入等形式使用;
(六)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制度,確保政策靈活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虎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是專項資金的最高管理機構,具有最終審批權,專項資金的所有重大項目需要報其審批,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與使用情況必須報其審議。
第六條 虎門鎮加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黨政辦、組織人事辦、財政、工信、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住建、自然資源、城管、人社、生態環境、應急等職能部門組成,負責統籌管理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日常工作由虎門鎮創新驅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創新辦”)執行。
第三章 適用范圍與扶持方式
第七條 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創新型企業獎
(1)對積極申報高企,經市科技局推薦、省科技廳受理,完成高企認定申報環節的企業,一次性資助2萬元。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通過重新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對通過東莞市百強企業、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按市級資助金額的1:0.5比例進行配套獎勵,最高20萬元。
(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三年內年度營業收入首次晉級5000萬元級別、2億元級別、10億元級別的,根據市財政的資助經費額度,按照1:1的比例配套給予資助,最高20萬元。
(二)研發體系建設獎
(1)對經核準研發經費(R&D)超過20萬元的企業,分檔次給予獎勵,具體補助標準為: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20萬元(含20萬元)低于100萬元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低于2000萬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低于1億元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研發經費(R&D)投入高于1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2)對企業自主新建的有效研發機構,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企業自主運營的有效研發機構,給予1萬元資助。
(3)企業與國內外科院院所、高??蒲袌F隊合作開展科研創新活動,項目經專家組評審獲得立項后,專項資金根據實際發生金額按1:0.2比例對企業給予資助,單一項目最高20萬元。
(三)創新載體獎勵
對在虎門新建立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0萬元資助;對在虎門新建立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20萬元資助;對在虎門新建立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萬元資助;對獲認定的省級或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和10萬元資助。
(四)全民科學素質提升獎
對認定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示范社區、科普示范基地、科學教育特色基地、創客培育學校、創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財政資助金額的1:0.5比例配套獎勵,最高10萬元。
(五)配套資助
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立項的有關項目,根據該項目所獲最高級職能部門的資助金額,按《虎門鎮加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進行配套資助或獎勵。
(六)重點項目扶持
對科技創新推動力度大、科學技術含量高的其他重點項目,鎮政府依照一事一議原則,另予以重點扶持。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申報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專項資金采用年度申報與項目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具體申報程序由鎮創新辦制定。原則上本年度僅受理上年度項目,企業逾期不申報的,視為放棄申請權利。
(二)鎮創新辦組織發布受理通知,負責制定申報指引,并在受理申報材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整理初審名單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對初審結果審議,并召開復審會議,最后匯總交呈鎮政府審批。
(三)項目審批通過后,由鎮創新辦通過官方媒體進行10個工作日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鎮創新辦收集異議信息,經領導小組討論并給予正式回復,無異議的,由鎮創新辦報鎮政府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變更與處罰。
(一)財政資金對不符合規定或違法行為不予資助,具體按照《關于印發〈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東財〔2017〕341號)及《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補充通知》(東財〔2018〕265號)等文件規定執行。被國家、省、市各級職能部門取消創新驅動(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或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予資助。
(二)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撤銷,項目主體須向鎮創新辦提出,鎮創新辦報領導小組討論。對因故撤銷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必須將經費決算報領導小組核批,剩余資助資金如數退繳鎮財政。
(三)項目單位要對專項資金施行轉賬核算、轉賬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和通報,且項目單位今后3年不得申報鎮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監督檢查與審計。
(一)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使用和具體項目運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監督檢查。
(二)被批準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定期向鎮創新辦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鎮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鎮級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專項資金總額最高20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獲得本辦法專項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另經鎮委鎮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原則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鎮此前出臺的促進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