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松山湖區2023年第一批推動港澳人才創新創業政策補貼申報時間、條件
為貫徹落實《東莞松山湖高新區推動港澳人才創新創業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2〕8號),我局擬于近期開展2023年第一批次政策補貼申報受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此次申報受理起止時間為申報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逾期不申報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政策申報。
二、申報類別
綜合補貼、聘用補貼、辦公場地租金補貼
三、申報條件
(一)園區企業需同時滿足:
1.在園區商事主體注冊(集群注冊除外)。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除外)。
(二)港澳創業企業除滿足本條款(一)所述條件外,還需同時滿足:
1. 2019年1月1日后在基地商事主體注冊。
2.港澳籍人士獨立創業的,創始人個人持股比例25%(含)以上;港澳籍人士聯合創業的,或與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內地學生(在讀或畢業,以下簡稱“港澳高校內地學生”)聯合創業的,聯合持股比例30%(含)以上。
(三)服務機構除滿足本條款(一)所述條件外,還需經園區主管部門認定,具備招商、管理、服務等業務運營能力。
(四)申報本辦法資助的個人是指在園區就業、創業、實習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內地學生。個人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和維護“一國兩制”,遵紀守法。凡于2019年1月1日后來園區就業或實習的,就業人員需與園區企業簽訂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且就業滿一年,就業時間以在該企業繳納社?;蛏陥髠€稅時間為準(個稅不得為零);實習學生需在園區企業完成實習計劃,以實習協議約定為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1.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2.近三年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財經、稅務、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環保、節能、社保、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部門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沒產品。其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沒產品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不含單次1000元及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4.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 經松山湖管委會研究認為不應予以資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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