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對于推動區域科技創新、促進產業升級意義重大。依據《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江科〔2024〕XX號),眾多機構積極參與申報,但不少機構的認定材料提交后被退回。
一、財務指標不達標
(一)研發經費投入不足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明確,申報單位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150萬元。部分申報機構存在研發經費統計口徑不規范的問題,對研發經費包含的范圍界定不清,間接費用易被遺漏。同時,一些機構財務制度不完善,無法提供清晰、準確的研發經費支出明細,導致研發經費數據難以被審核部門認可。
(二)成果轉化收入比例不符
上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是關鍵財務指標。部分機構對成果轉化收入的界定存在偏差,錯誤納入不相關收入。且缺乏成果轉化收入的有效證明材料,使得審核部門無法核實收入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二、人員結構不合理
(一)全職科研人員數量及占比問題
全職科研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是對人才隊伍的基本要求。部分機構對全職科研人員的統計標準把握不準,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計入。還有機構為湊數臨時拼湊人員名單,人員專業背景與研發方向不匹配,缺乏科研能力與經驗,易被審核發現問題。
(二)高層次科研人員占比不足
全職科研人員中,碩士學位或中級(含)職稱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0%。一些機構雖全職科研人員數量達標,但高層次科研人員占比較低,且資質證明材料準備不充分,難以證明其科研水平與能力。
三、硬件設施不滿足要求
(一)研發場地面積問題
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是申報硬件條件之一。部分機構對研發場地界定有誤,將無關區域納入統計。提供的場地證明材料存在租賃合同不規范、場地使用權限不清晰等問題,影響審核。
(二)科研儀器設備投入不足
在用科研儀器、設備、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累計投入不少于200萬元。一些機構對科研儀器設備統計范圍不準確,將生產設備錯誤計入。且缺乏有效證明材料,無法核實設備價值與投入時間,部分設備陳舊老化也會影響審核。
四、申報材料不規范
(一)材料完整性欠缺
申報材料需包含基本材料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基本證照、財務報表、認定申請書、資質證明等。部分機構遺漏關鍵材料,聯合共建機構未按要求提供相關協議及合作證明,導致材料不完整。
(二)材料格式與內容不符
申報材料需嚴格按要求撰寫格式與內容。部分機構未研讀申報指南,材料格式混亂,認定申請書未按模板填寫,證明材料裝訂順序和頁碼標注錯誤。內容上表述模糊、邏輯不清,缺乏數據支撐與案例分析,無法展示創新能力與成果。
五、其他問題
(一)機構誠信問題
申報機構需對材料真實性負責。若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虛報數據等誠信問題,不僅申請被駁回,還可能面臨處罰,損害機構信譽與形象。
(二)未及時關注政策變化
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政策可能調整完善。部分機構未及時關注政策變化,按舊政策準備材料,導致不符合現行標準,申報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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