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在第三章第十一條增加了“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一硬性條件。本項條件的增加規范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發展環境,避免了某些違法違規企業鉆政策法規的空子,既實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卻享受了國家的政策扶持,優惠政策變相的成為了其擴大危害的幫兇。本項條件的出臺有利于實現全國范圍內高新企業認定環境的公平公正。
違規行為如何判定
1.重大安全事故以安監部門處罰決定為準;
2.重大質量事故以質監部門處罰決定為準;
3.嚴重環境違法以環保部門處罰決定為準。
對于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各省市會聯合各部門組織不同形式的自查報告、監督核查、復查處理,企業在申請或核查過程中如有相關事故或違法行為內容,建議企業單獨附頁說明。
近年來,國家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萍夹推髽I應依照政策法規的指引進行經營行為,為企業自身及國民經濟做出有力推動,嚴格約束自身發展方向,切莫逾越政策法律的邊緣,為謀取私利做出安全、質量事故或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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