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時間、條件要求
為進一步優化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現根據《東莞市科技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東科〔2021〕57號),開展2025年度東莞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認定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網上集中申報時間為9月1日—9月22日17:00。
二、東莞市眾創空間申報要求
申請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
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并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服務場地
擁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得低于孵化場地面積的6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有運營能力
配有專職的運營管理團隊,至少聘任1名專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四)有投資案例
通過自設、合作共設、引入落戶等方式設立專門的孵化資金,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3個。
(五)有線上平臺
通過自建、合作共建、引進等方式設立線上服務平臺,為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六)有知識產權
已申請或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團隊(企業)數量占創業團隊(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項目
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于10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創業團隊新注冊為企業(注冊場地不限)的數量不低于3家。
(八)有創業活動
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創業活動不少于8場次。
三、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要求
申請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
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且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孵化場地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不低于總面積的6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有投資案例
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團隊
配有專職的運營管理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五)有服務平臺
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低于3家。
(六)有知識產權
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業
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在孵企業條件要求:
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八)有畢業企業
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含)以上。
畢業企業條件要求:
入駐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的企業: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
3.經國家備案通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4.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5.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6.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四、東莞市科技企業加速器申報要求
申請認定為市級加速器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
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加速場地
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業使用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60%。
(三)有投資案例
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1家加速企業獲得投融資。投融資包括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
(四)有管理團隊
配有專職的經營管理團隊,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
(五)有服務平臺
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低于5家。
(六)有知識產權
加速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加速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業
入駐的加速企業數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加速企業占加速企業總數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機制
建立高成長科技企業(加速企業)的準入和淘汰管理機制,探索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鏈條對接機制,優選加速企業入駐。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優選加速企業入駐,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載體場地內,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加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兩條:
1.入駐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2.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達到600萬元以上。
3.近三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5%。
4.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5.擁有至少1項有效Ⅰ類知識產權。
6.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加速器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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