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的背景下,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本應成為融資的有力工具。然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卻長期陷入“估值迷霧”,導致企業無形資產難以有效變現。根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方案》,盡管政策大力推動知識產權金融發展,但實踐中,因估值難題導致的融資失敗案例仍占比超60%。深入剖析這一困局的成因與破局之道,對激活企業創新活力、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估值迷霧”的具體表現
(一)估值方法缺乏統一標準
當前,知識產權估值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但每種方法均存在局限性。成本法難以準確衡量知識產權的創新性價值,市場法因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不活躍、可比案例稀缺而難以適用,收益法依賴對未來收益的預測,主觀性強且不確定性高。例如,在生物醫藥領域,一項專利技術的研發成本可能較低,但未來市場潛力巨大,使用成本法估值會嚴重低估其價值;而對于新興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因缺乏成熟市場交易數據,市場法幾乎無法實施。不同評估機構采用不同方法,導致同一知識產權估值結果差異可達數倍,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對質押物價值的判斷。
(二)價值波動風險難測
知識產權價值受技術迭代、市場需求變化、法律保護期限等因素影響顯著。以半導體芯片技術為例,若競爭對手推出更先進的技術,原有的專利技術價值可能在短時間內大幅下降。此外,知識產權糾紛、侵權風險也會對其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據統計,約35%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因技術更新換代或法律糾紛導致質押物價值貶損,增加了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使其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持謹慎態度。
(三)信息不對稱加劇估值難度
企業作為知識產權持有方,對其技術原理、市場前景等信息掌握充分,而金融機構和評估機構則相對缺乏專業技術知識和行業洞察力。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機構難以準確評估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
二、“估值迷霧”形成的深層原因
(一)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
盡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政策,但在估值環節的支持仍顯不足。現有政策缺乏對知識產權估值標準、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等方面的明確規范,導致市場上評估機構水平參差不齊。同時,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健全,金融機構一旦因估值失誤出現壞賬,難以獲得有效補償,降低了其開展業務的積極性。
(二)市場基礎薄弱
我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發育不成熟,交易規模小、流動性差,難以形成公允的市場價格。據相關數據顯示,全國每年知識產權交易量僅占存量的不足5%,大量知識產權處于閑置狀態。此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滯后,缺乏既懂技術又懂金融的復合型人才,無法為估值工作提供專業、全面的服務。
(三)法律保障存在漏洞
現行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規定較為籠統,在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質權實現等關鍵環節缺乏明確細則。例如,當企業無法償還貸款,金融機構處置質押的知識產權時,面臨著確權難、變現難等問題。法律保障的缺失進一步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擔憂,阻礙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
三、突破“估值迷霧”的可行路徑
(一)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政府應加快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估值標準和操作指南,明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估值方法和參數選取原則。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管,建立評估機構資質認證和信用評價制度,提高估值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同時,完善風險補償機制,設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的壞賬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降低其業務風險。
(二)培育活躍的市場環境
大力培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通過搭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交易平臺,提高知識產權的流動性和交易透明度。鼓勵發展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引導其開展知識產權托管、交易撮合等服務,促進知識產權的流通和價值實現。此外,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服務人才培養,建立產學研協同的人才培養機制,為行業輸送復合型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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