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填報,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推薦。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給予推薦。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評審論證環節。
(四)評審論證。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評審方案,并組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按評審方案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五)結果公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并進行公示。
(六)報請審批。省科技廳將公示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授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二、管理與評估
1.明確新型研發機構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
2.明確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執行報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其建設進展情況及工作計劃。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對其填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
3.明確新型研發機構的考核范疇,除考核機構自身成績外對帶動的相關創新及產業支撐能力納入統計范圍。
4.明確新型研發機構的變更管理機制。對發生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等變更,若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機構按程序變更后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對發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責主業等重大變更,可能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建議,報省科技廳審核。
5.明確要求建立誠信監督管理機制。申報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已獲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年度執行報告的填報、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機構運營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等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懲戒。
6.明確新型研發機構動態評估機制。省科技廳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每3年組織一次動態評估,對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的進行評估。
7.明確撤銷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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