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和完善我國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對各類科學技術獎的設立、提名、評審、授予等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對涉及國際合作項目的評價標準和獎勵方式進行了相應調整。
一、根據最新的管理辦法,對于參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的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項目在中國境內完成或者主要在中國境內完成;
2. 項目成果具有重大創新性或者應用價值,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或者保障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
3. 項目中外合作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尊重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損害我國利益;
4. 項目中外合作者在項目成果產生過程中有明確的分工和貢獻,并在成果發表或者轉化時公平公正地確定署名順序或者權益分配。
對于獲得上述三類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國際合作項目,除了授予中國公民或者組織證書和獎金外,還可以根據情況授予外籍公民或者外國組織榮譽證書。
二、對于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選的外籍公民或者外國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2. 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3. 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
對于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籍公民或者外國組織,由國務院頒發獎章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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