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選標準
(一)科學技術獎的評選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創新性: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原始性、先進性和創造性,是否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突破或者有卓越建樹,是否屬于國內外首創或者首次闡明。
2. 科學價值: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重大理論意義或者實踐意義,是否對推動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是否得到國內外同行的公認和引用。
3. 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經過實施應用,是否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否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4. 科學道德: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是否遵守科學道德規范,是否尊重知識產權,是否誠實守信,是否公平合理地確定成果權屬。
(二)科學進步獎的評選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創新性: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原始性、先進性和創造性,是否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突破或者有卓越建樹,是否屬于國內外首創或者首次闡明。
2. 科學價值: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重大理論意義或者實踐意義,是否對推動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是否得到國內外同行的公認和引用。
3. 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所做出的成果是否經過實施應用,是否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否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4. 科學道德:評價候選人或者組織是否遵守科學道德規范,是否尊重知識產權,是否誠實守信,是否公平合理地確定成果權屬。
二、評選流程
1. 推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中央委員會、全國工商聯等推薦單位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推薦候選人或者組織。推薦單位應當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并提供相關材料。
2. 形式審查:由獎勵辦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檢查推薦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和真實。
3. 專業評審: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設立的各獎項評審委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專業評審,主要評價推薦項目的創新性、科學價值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等方面,并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4. 綜合評審:由獎勵委設立的綜合評審委員會對各獎項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審,主要對各獎項的授獎范圍、授獎等級、授獎人數等進行協調和確定,并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5. 審定:由獎勵委對綜合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綜合評審意見進行審定,主要對各獎項的授獎項目和授獎人進行最終確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6. 授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年舉行一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由國家領導人親自為獲獎者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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