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大背景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成為企業降低稅負、提升創新能力的重要工具。對于存在委托外部開發情況的企業而言,準確把握委托外部開發費用的申報流程,合理享受稅收優惠,不僅能夠有效降低研發成本,還能為企業持續創新注入動力。
一、政策依據與核心概念
1.政策法規基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及后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進行加計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2.委托外部開發費用界定
委托外部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外部機構”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具有科研能力的組織;“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但企業委托關聯方進行研發的,除了要遵循上述規定外,還需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以證明費用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且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申報條件與要求
1.研發活動的合規性
企業委托外部開展的活動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研發活動需具備明確的創新目標、系統組織形式和創新性,如對產品、工藝、材料等進行實質性改進,而非簡單的常規性升級或維護。
2.費用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委托外部開發費用需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的支付方式結算,相關合同、發票、支付憑證等資料應完整、真實且相互印證。費用金額應符合市場公允價格,若存在異常高價或不合理定價,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質疑與調整。同時,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研發費用輔助賬,準確區分委托外部開發費用與其他費用,單獨核算。
3.受托方資質與協議要求
受托方需具備相應的研發能力和資質,在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研發項目的目標、內容、進度、費用預算、知識產權歸屬等關鍵條款。若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且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三、詳細申報流程
1.前期準備工作
1.合同簽訂規范:在委托外部開發項目啟動前,企業應與受托方簽訂規范的研發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研發成果歸屬等核心條款。合同中需注明“研發”字樣,并詳細約定研發項目的具體內容、費用明細及支付方式。
2.費用歸集與核算:企業財務部門需按照會計制度要求,對委托外部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和核算。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明細科目,詳細記錄費用發生的時間、金額、支付對象等信息。同時,對委托外部開發費用與自主研發費用進行清晰區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查性。
3.資料收集整理:收集并整理與委托外部開發相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發合同、發票、銀行轉賬憑證、受托方資質證明、研發項目計劃書、立項決議文件等。對于委托境外機構研發的項目,還需提供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4.項目立項備案
企業在開展委托外部研發項目前,需進行內部立項審批,形成立項決議文件。部分地區要求企業在項目立項后,通過當地科技部門或稅務部門指定的平臺進行研發項目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決議文件》等資料,明確項目的研發目標、技術路線、人員安排、預算費用等信息。備案成功后,企業將獲得研發項目備案證明,作為后續申報加計扣除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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