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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南沙科學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讀

2021-04-06 13:07
來源:科泰集團

       一、制定背景

  從國家到省市層面,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發展。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而建設具有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迫切需要建設重大科學基礎設施集群為標志的綜合性科學中心集中承載區,打造區域協同開放的全球合作創新網絡。為此,廣州市政府與中科院在南沙合作共建南沙科學城,打造全球科技創新高地和新興產業重要策源地,努力將南沙科學城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支撐、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樞紐節點。

  二、制定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 )。

  2.相關規范性文件:《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穗南開科規〔2020〕1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穗南開港澳規字〔2020〕1號)等。

  三、制定目的

  《支持南沙科學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快南沙科技創新發展的重大舉措,《政策措施》以目標為導向,支持明珠科學園、省海洋實驗室、重大科學基礎設施、重大科創平臺以及孵化載體建設,促進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和人才集聚,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環境優化,推動南沙科學城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

  四、主要內容

  《政策措施》以“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優化”的全鏈條創新發展路徑做為政策體系編制的主線,在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科技金融、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及培養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政策針對性更強,覆蓋面更廣、含金量更高,有利于營造科技創新優質發展環境,增強對各類創新主體的吸引力。

  《政策措施》分為5個章節,共16條政策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節“構建高端原始創新體系,打造原始創新策源地”對應科技創新發展鏈條的“科學發現”環節,包括第一條及第二條共2條政策措施。其中,第一條主要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第二條主要支持重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及一流大學建設。

  第二章節“強化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應科技創新發展鏈條的“技術發明”環節,包括第三條至第七條共5條政策措施。其中,第三條及第四條主要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企業技術難題揭榜等研發活動,催生一批具有創新性、引領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第五條主要支持區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轉移轉化;第六條主要支持區內企業進行科技成果產業化;第七條主要支持技術服務/轉移機構建設及發展。

  第三章節“做大做強創新主體,提升自主研發能力”對應科技創新發展鏈條的“產業發展”環節,包括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共4條政策措施。其中,第八條主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擴張與質量提升;第九條主要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第十條主要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第十一條主要支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建設。

  第四章節“建設國際化人才特區,強化科技創新人才支撐”對應科技創新發展鏈條的“人才支撐”環節,包括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共2條政策措施。其中,第十二條主要支持各類創新人才的引進及培養;第十三條主要支持境外人才在南沙創新創業。

  第五章節“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打造粵港澳大灣區開放創新樞紐”對應科技創新發展鏈條的“生態優化”環節,包括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共3條政策措施。其中,第十四條主要支持科技金融發展;第十五條主要支持與港澳科技資源的深度對接,第十六條主要支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創新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動和開放共享。

  五、實施時間

  《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執行。如有與本政策措施存在交叉、重復的區級財政補貼項目,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發放補貼。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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