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與監測申報時間、條件
根據《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修訂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2號,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我局決定開展2023年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與監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監測企業,在申報/監測表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于5月30日前以區政府名義一式兩份報市農業農村局,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申報對象
納入今年運行監測范圍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詳見附件。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市級運行監測范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的監測一并進行。
三、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報材料
(一)《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合同、協議、投資合作憑證等復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合同(協議),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材料;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材料(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六)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糧食、蔬菜、水果類種植企業購置使用商品有機肥的供貨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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