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產業鏈“鏈主”企業是指處于產業鏈供應鏈核心優勢地位,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技術產品創新和產業生態構建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有能力且有意愿對增強我省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健全和壯大產業體系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二)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集中攻克“卡脖子”難題,圍繞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每個產業集群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確定若干條重點產業鏈,每條重點產業鏈遴選2-3家“鏈主”企業(1家國有企業、1-2家民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構建“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N條重點產業鏈+多鏈主”體系。到2025年,在全省范圍內培育形成省級“鏈主”企業60家左右;到2030年,培育形成超100家“鏈主”企業”。
二、申報認定
(一)申報條件及標準
1.屬地原則:依法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規模實力: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億元。
3.市場影響力:主導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名前十。
4.自主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領軍人才,主導或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的優先考慮。
5.持續發展能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盈利能力長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產品質量精良,管理模式創新、具有品牌核心競爭力;企業產品能耗低于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牽頭或參與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擁有國家級以上創新研發平臺(包括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及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的優先考慮。
6.產業帶動能力:產業鏈帶動能力強,資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屬重點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不少于30家。
7.基本要求:企業政治可靠、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強。企業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環境違法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二)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依據自身條件可選擇申報不超過3個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報單位應當承擔職責:
1.協助繪制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供應鏈弱項短板。協助產業集群咨詢機構梳理本產業鏈并繪制產業鏈圖譜,摸清產業鏈供應鏈長板和短板,進一步明確產業發展方向、招商重點。針對產業鏈斷點、堵點、痛點,研究制定重點攻關清單名錄。
2.牽頭組織開展核心技術攻關,破解“卡脖子”難題。依托“鏈主”企業引領帶動作用,加大重要產品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力度,加快工程化產業化突破。圍繞強鏈補鏈,通過“揭榜掛帥”等方式,切實解決關鍵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裝備、先進工藝等受制于人的問題。
3.強化產業鏈上下游協作,帶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發揮“鏈主”企業優勢,構建以大帶小、以小促大、以優助強的融通發展格局。會同行業協會開展產業鏈對接活動,促進大中小企業在信息聯通、產能對接、品牌共建、知識產權和銷售渠道共享等方面開展協作。帶頭開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等新技術、新場景應用。
4.深化產業鏈國際合作,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投資貿易合作,圍繞新一代信息信息技術、新材料、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等重點領域開展經濟技術交流,在產業、科技、金融、人才等領域加強國際和地區間合作,提升我省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
三、支持措施
(一)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庫(以下簡稱“鏈主”企業庫),將獲得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鏈主”企業庫管理,予以重點扶持發展。
(二)對獲得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省長直通車”范圍,定期梳理匯總“鏈主”企業訴求,完善企業服務的長效工作機制。
(三)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將“鏈主”企業庫的企業名單推送給省有關單位和各地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并會同省有關單位和各地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在產業促進、產業空間、工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等領域予以重點支持。